一、结婚证丢失后补办需要哪些手续
关于补办结婚证书之规定如下:
(1)针对当事人所呈交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仔细核实与查验,确保其真实性以及符合办理该项业务的相应标准;
(2)要求当事人亲自填写或委托婚姻登记员协助打印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待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字或以手印方式确认之后,婚姻登记员会进行宣誓并在文件上签字作为见证;
(
3)婚姻登记员将会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填写并打印出《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与结婚登记证书,当事人在确认新办理的结婚证书无误之后,需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字或以手印方式进行确认;(4)最后,婚姻登记员将为当事人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如已有损坏或内容有错漏的结婚证书则应予注销后退回至持有人手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办离婚手续吗
关于结婚证遗失后能否办理离婚手续的问题,以下我们将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若夫妻仅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则可以凭借另一方的结婚证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在涉及夫妻双方都
丢失了结婚证的情况下,基于严格的流程要求,婚姻登记机构可能会要求夫妻先开具婚姻注册证明,然后再进行离婚程序。在处理过程中,婚姻登记机构会妥善保存夫妻所作的相关说明文字,以备事后查询追溯之用;最后,对于无法通过上述方法解决问题的夫妻,他们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或是其任意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区进行申请补领手续。在此期间,婚姻登记机构需要对婚姻注册档案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如均符合申请条件,则会为申请人补发结婚证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关于补办结婚证书之规定如下:
(1)针对当事人所呈交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仔细核实与查验,确保其真实性以及符合办理该项业务的相应标准;
(2)要求当事人亲自填写或委托婚姻登记员协助打印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待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字或以手印方式确认之后,婚姻登记员会进行宣誓并在文件上签字作为见证;
(3)婚姻登记员将会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填写并打印出《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与结婚登记证书,当事人在确认新办理的结婚证书无误之后,需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字或以手印方式进行确认;
(4)最后,婚姻登记员将为当事人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如已有损坏或内容有错漏的结婚证书则应予注销后退回至持有人手中。